张学琴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求 胜诉
来源:张学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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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X劳仲字( 2012)第26XX号 申 请 人:ZWW,女,1 98 1年5月9日出生,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学琴。 被 申 请 人:北京HSLT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门外XX室。 法定代表人:SFJ,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LB。 申请人ZWW(以下简称ZWW)请求被申请人北京HSL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LT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LZJ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ZWW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琴、HSLT的委托代理人LB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ZWW申请称:我于20 1 1年11月1 5日起到HSLT公司工作,职务是项目管理部销售人员,月薪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自我入职后,HSLT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且不缴纳社会保险。我多次要求合法权利未果,HSLT公司反而违法解除了与我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我要求HSLT公司:一、支付我2012年6月1日至6月29日拖欠的基本工资3000元;二、支付我20 1 1年1 1月15日至2012年6月29日拖欠的提成工资1 1 000元;三、支付我上述两项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3500元;四、支付我201 1年12月15日至20 1 2年6月2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733.64元;五、支付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448.09元;六、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896.18元。 HSLT公司辩称:一、我单位201 1年成立,并于201 2年1月1日与公司所有员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ZWW的劳动合同被人偷走,有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证人ZXX的证言为证。二、我单位与ZWW是协商解除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三、我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因为还未到发薪曰,ZWW就申请了仲裁。综上,请仲裁委驳回ZWW的申请请求。 经查:ZWW于20 1 1年1 1月1 5日入职HSLT公司,岗位销售。ZWW主张HSLT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HSLT公司不认可ZWW的主张,称其单位己与ZWW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劳动合同被偷窃,并提供了ZC、ZXX的劳动合同及ZXX的证人证言佐证其单位主张。证言ZXX称,因20 1 2年1月1日HSLT公司与全体 员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全体都在,故其知道ZWW与HSL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另20 1 2年5、6月份,某天早上发现负责保管公章、合同及财务的ZC的抽屉被打开了,当时检查没有丢失什么东西就没有报警,但后来ZWW提起仲裁,其单位寻找劳动合同时发现ZWW的劳动合同不见了。ZWW认可ZC、ZXX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ZXX的证人证言及HSLT公司的主张。 ZWW主张其月薪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并提供了银行打卡记录佐证其主张。HSLT公司认可银行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但称ZWW的基本工资为1680元,并提供了ZWW2012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佐证其单位主张。ZWW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HSLT公司的主张,称其的工资没有分项。HSLT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为张文文个人的各月工资情况汇总。从银行打卡记录中可以看出,ZWW201 1年1 2月至201 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45.33元。HSLT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发放上月全月工资,ZWW在HSLT公司工作至2012年6月29日,HSLT公司未支付ZWW201 2年6月工资。HSLT公司尚拖欠ZWW提成工资1 1000元。 HSLT公司主张2012午6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谁提出的不清楚,并提供了离职证明其单位主张。ZWW认可离职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HSLT公司的主张,称2012年6月29曰法定代表人通知其该单位不让其继续工作了,其说不干就不干之后就走了,故HSLT公司系违法解除。离职证明上写有:“兹证明ZWW系我司项目管理部销售人员,在职时间为20 1 1年11月15日至201 2年6月29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银行打卡记录、ZC、ZXX的劳动合同、ZXX的证人证言及离职证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对ZWW的入职时问、岗位无异义,本委予以确认。ZWW认可ZC、ZXX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HSLT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能证明其单位与ZWW亦签订了劳动合同。另,证人ZXX主张其单位负责保管公章、合同及财务ZC 的抽屉在2012年5、6月份某天早上被打开了,之后ZWW的劳动合同就没有了,但其单位在发生偷窃事件后没有报警,故无法证明ZWW的劳动合同被偷窃。综上,本委对HSLT公司关于其单位己与ZWW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劳动合同被偷窃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HSLT公司应当支付ZWW201 1年12月i5日至20 1 2年6月29 FI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597,86元。ZWW要求HSLT公司按2873 3.64元支付其上述款项的申请请求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ZWW认可HSLT公司提供的其各月工资汇总表的真实性,但工资汇总表并非工资表,且只有ZWW一个人,另HSLT公司的发薪方式为银行打卡,故本委对HSLT公司关于ZWW每月基本T资168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HSLT公司认司ZWW提供的银行打卡记录的真实性,本委对银行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银行打卡记录中可以看出,ZWW20 1 1年1 2月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45.33元。HSLT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发放上月工资,ZWW在HSLT公司工作至201 2年6月29日,HSLT公司未支付ZWW2012年6月工资。故HSLT公司应当支付ZWW2012年6月工资2745.33元。ZWW要求HSLT公司按3000元标准支付其上述款项的申请请求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HSLT公司尚拖欠ZWW提成工资1 1000元,故HSLT公司应当支付ZWW提成工资1 1000元。ZWW要求HSLT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及提成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ZWW认可HSLT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故本委对离职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ZWW主张是HSLT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HSLT公司未表示异议,且称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清楚,故本委对HSLT公司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对ZWW对于HSLT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滴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HSLT公司应当支付ZWW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90.66元。ZWW要求HSLT公司按8896.18元支付其上述款项的申请请求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ZWW要求HSLT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申请请求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HSLT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 0日内,支付ZWW20 1 1年12月15日至20 1 2年6月2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597.86元; 二、HSLT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 0日内,支付ZWW201 2年6月工资2745.33元; 三、HSLT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ZWW提成工资11 000元; 四、HSLT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曰起IO日内,支付ZWW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90.66元。 五、驳回ZWW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ZZJ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ZX 送达人:ZX 送达日期:2013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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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学琴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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